
2025年8月5日,位于江苏省扬州市仪征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局金陵船舶(江苏)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,造成3人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约896万元。
4月1日,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《扬州仪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金陵船舶(江苏)有限公司“8·5”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》。经调查认定,该事故是一起因外包单位未经审批违章动火,生产经营单位未充分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,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,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和属地安全管理不严格,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
事故单位情况
招商局金陵船舶(江苏)有限公司,经营范围:民用船舶、船舶附件、金属结构件、机器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销售、修理等
外包作业单位情况
江苏金陵共有外包商67家。事发时,SA-1船(涉事船舶)处于船体合拢阶段,涉及20家外包单位。8月5日下午进入罐舱作业的22人分属8家企业,主要作业内容包括设备及管道安装、焊接、打磨除锈等。
事故原因
事故直接原因
仪征正翔船舶有限公司(外包单位)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,动火人员焊接作业时掉落的焊渣引燃储罐表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,火势蔓延快,大量高温有毒浓烟(主要是氰化氢和一氧化碳)迅速充满整个罐舱,导致仪征同景船舶防腐工程有限公司(外包单位)和南京友谊船舶修造有限公司(外包单位)共7人被困,最终造成3人中毒窒息死亡。
事故间接原因
1.违章组织动火作业。8月5日,正翔公司(外包单位)未经有效申请违规组织动火作业,实际动火人员在未申请、无监护、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的情况下,违章作业引发火灾。
2.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。江苏金陵未认真审核作业申请、未核对作业人员身份、未现场确认动火安全措施,对正翔公司(外包单位)代签行为失察,违规发放动火证。
3.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。江苏金陵对外包单位缺乏有效协调和管理,未针对性开展应急疏散演练,逃生路线设置不合理,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火警。
4.安全风险辨识不充分。船舶罐舱及压载舱进出口受限、通风不良,罐舱内部结构复杂,作业面狭窄,江苏金陵对罐舱内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,未充分辨识存在的火灾、中毒窒息、高处坠落等安全风险。
事故追责
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兼监护人贺某彬、正翔公司员工和某海、江苏金陵项目经理褚某海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,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正翔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正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,建议由应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江苏金陵法定代表人江某忠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,建议由相关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。
事故调查报告全文
来源:扬州市应急管理局

一审:翟昶宇
二审:冯波
三审:李锋
